Concerned Chemical Substances Management
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總說明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並於同條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鑑於近年來國內外所發生之數起社會高度關注事件,多涉及化學物質不當使用、誤用或濫用,例如笑氣遭青少年吸食濫用事件等。為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擴大列管化學物質並進行分級管理精神,在符合社會大眾之期待下,首次列管一種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相關運作管理事項,擬具「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訂定要點如下:
一、公告關注化學物質及其管制濃度與分級運作量。(公告事項一)
二、已運作關注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公告事項二)
三、中央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管制者,不受本法之管制。(公告事項三)
四、部分目的用途不受本法管制之情形。(公告事項四)
五、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應妥善管理關注化學物質。(公告事項五)
六、運作一氧化二氮應添加二氧化硫及排除適用業別之規定。(公告事項六)
七、運作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或外包裝標示之規定。(公告事項七)
八、關注化學物質之檢驗方法依國家標準,未訂國家標準者可採用環境檢測標準方法及相關先進國家認可之方法。(公告事項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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