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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緊急應變業務

實驗場所應確實填寫實驗室負責人聯絡資訊與管理人聯絡資訊,

聯絡資訊應提供可於實驗場所事故狀況發生時得順利聯絡到相關人員之資訊。

若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如發生事故狀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毒化物運作場所如發生狀況,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應於事發起30分鐘內通報主管機關。(依母法第41條,違反本法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所屬系所中心之主管須於兩小時內到場協助應變
  3. 所屬系所中心之應變小組人員應兩小時內到場協助應變
  4. 該毒化物運作場所負責人應於兩小時內到場協助應變
  5. 該毒化物運作場所相關人員應於兩小時內到場協助應變

※其違規受罰之罰款由事故實驗室自行負責。

 

實驗場所出入口應確實張貼通報聯絡圖,並於圖示上填上確實之聯絡資訊

通報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