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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廢棄物管理業務

本業務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主要執行實驗場所產出之實驗廢棄物之處理管理。

運作說明:

為培育學生,各單位設置實驗室供學生從事相關化學實驗或研究,化學品之用量雖少,但種類繁多,在化學品儲存,使用及其廢液處理上很容易因疏忽而造成中毒或災害。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學校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係屬事業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妥善分類、儲存及清除,避免有污染環境或造成師生危險等情事發生。

有關學校實驗室廢液之處理,教育部已要求依其頒佈之「實驗室廢液暫行分類標準」分類貯存,再行委託合法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實驗室可參閱國立清華大學 實驗場所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作業原則,如有問題應先洽詢環安中心;若實驗室未詢問致使違規仍以違規論處,不因不清楚而不處分。

 

一、本校於105年7月11日起全面實施清運卡機制,實驗(室)場所應登錄至環安中心實驗室管理系統,登錄完成後,由環安中心核予一張清運卡,實驗室人員於每次清運時應出示清運卡,方得進行清運,實驗室禁止將實驗室廢棄物攜出館舍外,應依校內規範辦理清運,違者依本校規範處分。

  • 實驗場所依據本校公告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有害事業廢棄物校內清運時刻表」安排之時刻進行清運。(時刻表請於表單下載處(連結)下載)

  • 時刻表中固定館舍之時段僅提供該館舍系所清運(因該單位產量大且固定),其餘單位之實驗室請挑選「預約制」的時段進行預約,請勿自行攜帶廢棄物至固定時段之館舍清運,以免影響清運作業。
    預約方式:寄MAIL或電洽環安中心承辦人,並提供資訊,格式如下:
    1.實驗室代碼:
    2.實驗室所在建築物名稱:
    3.實驗室名稱:
    4.預計預約時間:(建議留三個時段,因不確定預約的時段是否已有安排)
    5.聯絡人姓名:
    6.聯絡人行動電話:
    7.清運類型與數量(例如:固廢2包 A類廢液1桶)

  • 預約制主要是為了提供「館舍固定清運時間無法配合」或「館舍無排定固定清運時間」之實驗室進行預約,清運數量無限制,主要目的為降低實驗室自行暫存之風險。

  • 倘若單位之實驗場所廢棄物產量固定,可向環安中心申請安排固定時段,由環安中心評估後實施。

  • 校內清運時刻表會依據各單位清運紀錄與情形進行調整,調整後將公告周知。

  • 清運過程皆使用本中心之廢棄物專用磅秤,磅秤每年定期校正,作為處理廠實際過磅後,各實驗場所產出量之重量差修正用。

清運卡代表實驗室清運資格,一間實驗室(一個實驗室代碼)僅一張,請妥善保管勿任意棄置,以避免無法清運。倘若遺失被盜用,其損失由該實驗室自行負責。
如遺失申請補發,請實驗室人員寄信至環安中心,敘明申請補發原因(如遺失),格式如下。

1.系所名稱:
2.實驗室代碼:
3.申請補發原因:
4.聯絡人姓名:
5.聯絡人電話:

二、有關實驗室廢液之分類、儲存及清除分述如下。

1.廢液分類

實驗室廢液分類請參照「實驗室廢棄物暫行分類標準」,可分為有機廢液類、無機廢液類、污泥及固體類。廢液之分類原則首重相容性,如果有不相容之廢液混合處置,可能會產生劇烈反應甚至造成火災爆炸,針對實驗室廢液之分類務必格外小心慬慎。且因學校化學品使用種類繁多 、性質變化大,如果同一種類之廢液因來源複雜,將會增加廢液處理之難度及費用,故貯存之相容廢液來源應盡量單純化。實驗室產出之廢液分類可參考本校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作業原則

  • 實驗後產生之廢液應確實確定無持續反應狀態,使得收集至相對應之廢液桶中,禁止將未反應完畢之廢液倒入,若違反致使廢液桶內產生反應,將依本校規範開罰。
  • 廢液儲存桶材質之選擇應可安全承裝廢液,並可抗腐蝕性及避免氣味揮發,且應於廢液貯存桶外張貼符合本校規定之廢棄物儲存標籤。
  • 廢液桶之規格應為20L四方PP桶(透明或半透明),禁止使用無法透視液位高度的桶子。因清運時有堆疊需求,且須可穩固,故限制使用20L四方桶。
  • 承裝廢液時,嚴禁盛裝超過桶身最高刻度標線或容量八分滿,且桶內液體仍有持續反應情形,一律拒收,請自行分裝及解決反應後再行安排清運。
  • 廢液桶

2.廢液儲存

有關實驗室廢液臨時貯存區安全措施,須依環保署「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貯存實驗室廢液,本校已建置校級暫存室,請實驗室依下列相關規定辦理:

  • 實驗室廢液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開儲存,儘可能設置統一集中貯存地點(校級暫存室),故有產出時,儘量依本校校內清運規範辦理,避免長時間存放於各實驗室中。
  • 臨時貯存應依廢液危害特性分開貯存,如酸性廢液和鹼性廢液應分開儲存;氰系廢液與酸液廢液應分開儲存;氧化性物質需單獨儲存;氧化性物質與還原性物質需分開儲存。
  • 廢液貯存桶外應標示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如本校廢液標示牌)。
  • 貯存容器或包裝材料應保持良好情況,其有嚴重生鏽、損壞或洩漏之虞,應即更換。
  • 實驗室臨時廢液存地點地面應堅固,四周應採用抗腐蝕及不透水材料襯墊(實驗室無法設置時,可使用盛液盆代替,盛液盆請使用足以承裝廢液桶所有容量之規格)。
  • 由廢液臨時貯存地點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 應於廢液貯存地點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並有災害防止設備。
  • 廢液臨時貯存地點應配置所須之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 盛液盆

3.廢液清除

實驗室產出之廢液應依本校清運規範辦理,統一清運至校級暫存室,並製作各實驗室產出紀錄單,由環安中心委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行清除、處理,及妥善處理紀錄存檔備查,最後依照處理廠實際過磅為主,修正重量。

4.固體廢棄物清除

凡由實驗過程產生之廢棄物(如手套、擦拭紙、滴管等等),皆屬於實驗室固體廢棄物,應依本校固體廢棄物貯存袋盛裝。

(1)玻璃類之固體廢棄物,應以堅固紙箱盛裝妥善封裝,避免清運時散落,於清運時間交由清運人員秤重。

(2)實驗針頭類之固體廢棄物,應以堅固容器盛裝,清運時確定封蓋,於清運時間交由清運人員秤重。

(3)前述2點嚴禁放入固體廢棄物貯存袋,查獲一律禁收。

(4)感染性廢棄物、動物屍體、殘肢、受感染之墊料,應確實與一般實驗室廢棄物分開盛裝,不得混入一般實驗室廢棄物中

(5)實驗室將廢棄之感染性廢棄物、動物屍體、殘肢、受感染之墊料暫存於實驗室時應確實存放於攝氏0度C以下冷凍貯存。

5.廢棄化學藥品清除

經實驗過程因汙染、受潮或變質等異變情形下,造成化學藥品無法使用時,或標示不明、脫落之化學品,即進行廢棄化學藥品清除處理作業,請先下載廢棄化學藥品(含不明)調查表,填表完畢後,先以Excel電子檔寄給環安中心,待確認無誤後,將進行排程清運。如有清運上之困難可先洽詢環安中心尋求適當解決方式。

(1)廢棄化學品填表方式,請依序(相態=>類別=>容器材質)進行填寫,故共有六大類,廢棄代碼可不填。

  • 液態-有機

  • 液態-無機

  • 固態-有機

  • 固態-無機

  • 液態-不明

  • 固態-不明

(2)不限容器規格,但須可安全貯存化學品為主,每瓶皆須可以確實蓋緊,不得有漏液之情形,嚴禁堆疊且每一瓶必須直立擺放

(3)為確保運送過程中,藥品如破裂時,可預防溢散周界,統一使用整理箱進行盛裝。請自行準備收納(整理)箱盛裝,並依各類別相容性分開貯存。

(4)整理箱因盛裝過藥品且過去盛裝過的整理箱皆有被藥品汙染之情形,故須視為有害廢棄物盛裝容器一同秤重一同處理。

(5)清運時將統一使用本中心之磅秤(每年校正)過磅,故填單時不需先行過磅。

(6)最後依照處理廠實際過磅為主,修正重量。

(7)若為毒性化學物質請另行填寫毒性化學物質聲明廢棄調查表。

廢化學品箱  廢化學品箱 02

6.空化學藥品瓶

使用完畢後之藥品空瓶容器,一律作為實驗室固體廢棄物處理。

法規:廢棄物清理法(連結網址)

法規: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連結網址)

法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連結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