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
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檔案下載]
99年9月29日環安委員會擬定
99年10月12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落實本校實驗場所(以下簡稱實驗室)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之運作管理,依環保安衛法令規定,特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
法令: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劃作業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校設置毒性化學物質電子化管理系統,毒化物的核可、採購及到貨作業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負責,毒化物運作、使用、貯存及管理行為由實驗室負責人負責。
相關實驗室之各學院及一級中心、系、所、中心單位負責所屬單位協助督導管理與實驗室缺失改善。
相關實驗室之督導單位為實驗室所屬之系所或一級研究中心。
第四條 環安中心依實際情形,實施不定期巡查,發現實驗室如有不當之管理、使用或任意棄置之行為,實驗室應立即改善,各相關單位負督導改善之責。
第五條 為確保本校各列管毒化物運作場所之運作行為合乎法規之設置標準,環安中心得進行實驗室之不定期、不預警查核。
第六條 本辦法之列管毒化物運作場所出入門須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Handling Premises of Toxic Chemicals)」中英文字樣,並設置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盒。
運作場所之毒化物須製備運作紀錄表,並依每次使用確實記錄使用量,填寫紀錄時以重量單位(kg、g)填寫,如使用方式為取容量者,依該毒化物之密度換為重量後登記。
毒化物之物質安全資料表須具有供應商相關資訊,應於毒化物到貨時,向供應商索取。
列管毒化物運作場所若使用本校核可大量運作之毒化物,請於出入門之明顯易見處,增設大量運作設施標示。本校大量運作之毒化物可向環安中心查詢。
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化物應防止排放或洩漏設施之正常操作,並備有應變器材,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之設置依【毒性化學物質應變器材及偵測與警報設備管理辦法】辦理。
毒化物使用後之空瓶,應請供應商回收,禁止自行處理或供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七條 列管場所各樓層緊急應變櫃之應變器材須每月進行檢點,檢點項目包含數量及堪用性,檢點權責由相關單位負責。
第八條 查核方式
一、 查核方式以不定期、不預警方式執行。
二、 環安中心由電子化系統列管毒化物運作實驗室隨機挑選實驗室。
三、 依據毒化物相關法規規定進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實驗室查核。
四、 環安中心人員在進行實驗室查核時,將會同該實驗室人員與該單位安衛管理人員進行實驗室毒化物管理運作檢查,查核情形配合拍照紀錄亦由實驗室人員或單位安衛管理人員確認簽章。
五、 實驗室查核時,如本辦法與法規相衝突時,以法規規定為主。
第九條 罰 則
一、當受檢實驗室之毒化物運作管理第一次未符合規定時,環安中心以書面警告通知實驗室負責人與單位主管,並限期改善。第二次查核未符合時,處6萬元罰款,得按次連罰。
二、若相關單位於環安中心查核時不配合,則處6萬元罰款。
三、本罰則之罰款,由違規實驗室所屬督導單位之業務費項下扣除回歸校務基金;或由單位之管理費項下撥交校務基金。倘主管機關稽查時,該實驗室仍因違規受罰,則依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環安衛相關罰款分擔原則辦理。
四、本罰則中,同一實驗室執行重覆查核時間須超過限期改善之期限。
第十條 本罰則執行過程或查核結果有爭議時,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擬定,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