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清華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辦法[檔案下載]
99年 9月 29日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擬定
99年 10月 12日行政會議通過
112年 9月 26日毒性及關注性化學物質委員會議通過
112年 10月 6日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
113年 5月 7日 112學年度第 4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落實校園實驗場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管理,依環保安衛法令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設置環安衛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校園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核可、採購、到貨及運作紀錄等各項作業管理。
第三條 各實驗場所負責人應負責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驗收、使用、貯存及管理行為;各一級單位、系所及中心等應協助督導所轄實驗場所之運作管理與缺失改善作業。
第四條 校園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項運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本校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另訂 之。
第五條 實驗場所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之虞, 30 分鐘內應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六條 本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查核方式:
一、原則以不定期、不預警方式執行,各實驗場所應配合辦理。
二、依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法第四條相關規範進行查核。
三、違反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違反本法第四條相關規範或缺失未改善之實驗場所為優先查核對象。
第七條 本辦法檢討議處方式如下:
一、當實驗場所經環安中心認定有嚴重危害者,得令立即停止運作。
二、當實驗場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違反本辦法時,第一次未符合時,以書面通知實驗場所負責人與單位主管限期改善。第二次查核仍未符合時,提報本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進行檢討議處,得扣除單位經費新臺幣 6 至 30 萬元,扣除經費納入校務基金運用,並令限期改善,未改善得按次議處。
三、若實驗場所拒絕或不配合環安中心查核時,視同查核未通過,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倘主管機關稽查時,該實驗場所仍因違規受罰,不因校內改善期限內而得以消滅或相抵,罰款仍由單位負擔。
第八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或查核結果有爭議時,得由本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