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單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說明
申請對象:需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至國外(內)之實驗室。 (經海關)
一、送審文件清單
表單名稱 |
備註 |
附件一: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單 |
必備 |
附件二:輸出入RG2以上病原體或生物毒素之生物安全管理組織審查同意書 |
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為RG2病原體或生物毒素者應檢附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書 請以實驗室負責人身份登入「感染性生物材料簽審通關系統」填寫資料,再匯出本表單。 |
必備 |
生物材料危險群等級證明 |
必備 |
實驗室等級鑑定證明 |
必備 |
生物實驗室借用同意書 |
借用實驗室者應檢附 |
接收單位同意書 |
輸出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檢附 |
二、申請流程
- 請依「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案送件清單」內容備妥申請紙本文件後送交環安中心。(建議先將文件電子檔寄給承辦人)
- 環安中心確認資料無誤後,送交生物安全會審理。
- 生物安全會審理:
(1) 通過:由申請人至感染性生物材料簽審通關系統上傳同意書。
(2) 不通過:給予修正意見,請實驗室修正後再送審。
三、注意事項
- 請留意審查日數及進口貨物申報期限,避免逾期申報而被徵收滯報費。
- 環安中心發函至疾管署審查日數至多9天(不包含本校生安會審查日數),請務必盡早提出申請。
- 請於完成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後一周內或撤案時填寫「附件三: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情形通報單」,並繳交至環安中心。
- 輸出(入)品項為RG2病原體或生物毒素或Lentiviral vector (Lentivirus類型),需於取得或輸出當日告知環安中心,並記得登入「CDC實驗室安全管理資訊系統」更新品項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