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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 各單位相關人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公告(6HR)

主旨:有關環安中心於115年(下同)10月21日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假國際會議廳(旺宏館)辦理各級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環安委員會成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附表14規定略以,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其中該訓練應增列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含承攬管理)、現場巡視與績效評估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與改善工作方法等課程6小時。
二、請各單位一級、二級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包含各實驗室負責老師)及環安委員會成員參加旨揭訓練課程,以符法制; 另請於1 0 月1 9 日前報名完成
(報名 網址: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dwzmfgPk1SjTfuer2CEXyCWBu2WCwOinx6-wYmX_-RNxTvZA/viewform?usp=sharing&ouid=116073517925909429643)
,如當日無法到訓,將擇期辦理並公告於環安中心網頁。

 

 

 

 

 

 

 

 

相關Q&A:

Q1.我已擔任多年主管,還要上6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嗎?

A1.是的,需要上課。

說明:依勞動部 中華民國115年(2026年)6月25日 以勞職授字第1150252196號令修正發布新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附表14規定略以;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中該訓練應增列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含承攬管理)、現場巡視與績效評估及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與改善工作方法等課程6小時。

Q2.單位主管沒空上課,能指派學生或助理去上課嗎?

A2.不行,依法應由本人親自完成訓練。

Q3.工作場所負責人包含約僱管理員、齋伯和齋媽嗎?

A3.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應對照人員是否為符合說明之人員。

Q4.擔任工作場所負責人每年都要上課嗎?

A4.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應接受6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在職教育訓練(回訓)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Q5.我114年上過教職員工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可抵免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嗎?

A5.不行,非法規所訂之訓練課程項目。(請參考Q1)

Q6.我114年上過教職員工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今(115)年上完6小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17年還要參加教職員工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嗎?118年還要再上1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嗎?

A6.依職業身分職掌分類,依法各自須完成對應之教育訓練項目,皆須依法完成訓練,無法互相抵充或替代,請遵照法規辦理。

說明:若甲員已分別完成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3小時,及6小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本校將甲員訓練紀錄統一採計為115年教育訓練紀錄。於118年再接受3小時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主管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即可。

Q7.此訓練內容是否與115年7月30日的 [115年度實驗(習)場所環安衛管理人實務教育訓練]是否相同?

 A7.不同,115年7月30日實驗(習)場所管理人環安衛實務教育訓練主要上課內容為本校環保、實驗(習)場所安全衛生、職安、建安及生安等各項業務管理説明、與E化系統操作説明,非法規所述之項目。

Q8.10月21日的教育訓練,未來將會是每年都要參加一次嗎?

A8.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9條規定,於第一次完成6小時(3H+3H)訓練後,在職教育訓練為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Q9.當天如果要上課或是出差等原因無法參加訓練的同仁,是否已有確定的其他訓練日期?

A9.當日(10/21)會錄影,待剪輯完成校對,將擇期辦理並公告於環安中心網頁,倘若當日無法到訓者,可後續參考環安中心網頁公告之補訓時間。

說明:由於法規未同意採計線上教育訓練時數,現階段仍會辦理實體場次補訓,讓未來補訓主管及實驗場所負責老師們到現場簽到看影片。

Q10.承上題,可否先參加其中半日的訓練,另外半日未來補齊?

A10.本次訓練共六小時,故分為上午課程與下午課程,其課程內容完全不同,故課程將以分別簽到方式進行確認。

說明:訓練管核機制為上午場與下午場分別進行簽到1次方式;若老師當日業務繁忙可待補訓時再報名參加,參考Q9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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