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總說明

一、一般作業場所教育訓練說明

於本校任職之員工應於進入場所工作前,接受一般作業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並完成該義務,倘若單位主管讓未受訓通過之人員進入場所從事工作,恐有受罰之虞,其罰則由該單位負責。如為單位場所發生事故,有人員因而受傷,又該人員未接受教育訓練,其單位主管之責任有加重之虞,請單位主管審慎。

二、實驗場所教育訓練說明

教育訓練是以實驗場所所屬特性來論定,即便人員可能不會從事該項操作,但因該場所具有所屬特性之風險,其場所內人員皆須符合相關訓練後使得於該場所進行操作。

人員於進入實驗場所前接受教育訓練是應盡之義務,倘若實驗場所負責人讓未受訓通過之人員進入實驗場所操作實驗,違反者恐有受罰之虞,其罰則由該實驗場所負責人自行負責。如為實驗場所發生事故,有人員因而受傷,又該人員未接受教育訓練,其實驗場所負責人之責任有加重之虞,請實驗場所負責人審慎。

本校實驗場所之特性項目分別如下,且實驗場所可能同時擁有多項特性。

1.一般性:須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Hr);每三年應再接受一次複訓(3Hr)

2.化學性:須接受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Hr);每三年應再接受一次複訓(3Hr)

3.毒性化學物質:須接受毒化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Hr);每三年應再接受一次複訓(3Hr)

4.生物性:須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教育訓練(8Hr);每年應接受複訓(4Hr)、

5.輻射性:有關輻射性作業之教育訓練請洽本校原科中心詢問,並依原科中心規定辦理。

上述1~4項特性之教育訓練為環安中心協助辦理,第5項特性為本校原科中心負責。

如個人有需要查詢個人教育訓練資料,可至環安衛E化管理系統中查詢(查詢方式可參閱環安中心網頁==>常見問題Q&A==>教育訓練相關問題中之問答[連結])

開課資訊可參考環安中心教育訓練公告網頁[連結]

 

 

如因身分轉換者(如碩士升博士、學生轉助理、助理轉學生),可提供新舊資料包含聯絡方式寄給環安中心,環安中心確認本人後將協助教育訓練記錄轉移作業。

舉例1:

A實驗場所特性具有一般性、化學性,所以A實驗場所之全數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如下,

人員應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小時

假設人員於106年9月1日完成,該員於109年8月31日前應接受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複訓3小時即可延續場所操作資格。

※說明,一般性與化學性同時存在時,複訓僅須接受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小時即可。

舉例2:

B實驗場所特性具有一般性、化學性及生物性,所以B實驗場所全數人員應接受教育訓練如下,

人員應完成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教育訓練8小時

假設人員於106年9月1日完成上述訓練,

該員於107年8月31日前應接受生物保全教育訓練複訓4小時即可延續場所操作資格。

108年8月31日前應接受生物保全教育訓練複訓4小時即可延續場所操作資格。

109年8月31日前應接受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複訓3小時生物保全教育訓練複訓4小時即可延續場所操作資格。

※說明,一般性與化學性同時存在時,複訓僅須接受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級教育訓練3小時即可。生物性之教育訓練為獨立訓練,無法由危害通識教育訓練抵充。

如有教育訓練上之問題,務請先洽詢環安中心,以利了解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