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作業場所教育訓練說明
於本校任職之員工應於進入場所工作前,接受一般作業場所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並完成該義務,倘若單位主管讓未受訓通過之人員進入場所從事工作,恐有受罰之虞,其罰則由該單位負責。如為單位場所發生事故,有人員因而受傷,又該人員未接受教育訓練,其單位主管之責任有加重之虞,請單位主管審慎。
請人員務必完成教育訓練後,使得進入作業場所,此訓練為人員應盡之義務,務請配合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FOR 一般作業場所,實驗場所人員不適用)
本資料已於111年更新,待完成後重新上線,不再提供舊版。